一纸提货券背后,是开发商不愿兑现的承诺和购房者被辜负的信任。
一纸提货券背后,是开发商不愿兑现的承诺和购房者被辜负的信任。
2021年5月,蔡女士兴冲冲地走进某楼盘售楼处,销售人员热情介绍:“今天付定金,奖励价值两万元的家电四件套!”这个承诺让她心动不已,当天便支付定金购下房屋。
同年10月,开发商交给蔡女士一张上海某电器供应商的提货券,告知她:“因楼盘尚未交付,提货券没有使用时间限制。”蔡女士放心收下。
两个月后,蔡女士凭券提取了一台价值4500元的冰箱。但当她2022年4月想提取剩余家电时,却被告知“剩余家电已按销售代表指令送至其他业主家中”。
蔡女士愤而起诉开发商,对方却辩称:“我们只是赠与关系,提货券已交付,你应该找供应商要货。”
展开剩余83%开发商真的可以这样推卸责任吗?
01 案件故事:提货券成空头支票
蔡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2021年,王女士在同安购房时,销售人员小吴承诺签约即赠送价值1.5万元的家电大礼包,并免除10年物业费。然而交房后,开发商只愿免除2年物业费,家电大礼包更是杳无音信。
王女士拿出与小吴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明确记载了赠送承诺。开发商却辩称:“那是抽奖活动,王女士只抽中了一台洗衣机。”
更让王女士气愤的是,开发商声称“售房宣传海报上没有相关内容,也没写进购房合同”,试图否认承诺的存在。
在法庭上,王女士请来了当时的中介工作人员和同期购房的业主作证。两人当庭证实,开发商确实向众多购房者做出过类似承诺。
无独有偶,冯先生2020年在广州黄埔购房时,合同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开发商赠送包含14件家具的礼包。然而交房后,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不兑现承诺。
02 裁判结果:开发商必须兑现承诺
在蔡女士的案件中,法院判决清晰有力:开发商必须向蔡女士交付价值20000元的家电或支付等值现金补偿。
法官指出,虽然开发商将提货券交给蔡女士,但给付提货凭证的最终目的是领取家电。当蔡女士无法凭券获得物品且无过错时,开发商应承担责任。
王女士的案件中,法院同样支持了购房者。法官援引《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认为开发商赠与购房福利的前提条件是王女士订购商品房,这一条件已满足,开发商理应兑现承诺。
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价值15000元的家电礼包或等值现金,并免除10年物业费。虽然后来调解达成妥协(开发商支付1万元家电礼包并免除8年物业费),但法律的天平明显倾向购房者。
冯先生的案件判决更为具体。法院参照合同中约定的补偿标准(500元/平方米),判决开发商向冯先生支付家具包费用62087.75元(124.1755平方米×500元)。
03 法律分析:赠品承诺的法律约束力
上海贸悦律师事务所孙青律师提示:购房附赠物品看似“免费”,实则暗含法律风险与责任。其法律性质认定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赠品承诺的法律性质
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对赠品作出具体明确的说明和允诺,并对购房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时,该说明应视为合同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即使赠品内容未载入正式合同,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开发商违反时也需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的责任范围
开发商常以“赠与关系”为由推卸责任,但法院通常认定此类赠与属于附义务的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购房者已履行购房义务,开发商作为赠与人必须履行赠与义务。
在蔡女士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开发商应按照约定交付家电或等值现金补偿,不能以“已交付提货券”为由免除最终责任。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当赠品条款存在争议时,法院通常作出不利于开发商的解释。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多为开发商事先制定的格式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04 特殊情形:赠品纠纷的复杂面向
赠品质量问题
2021年,湖州傅女士购房时获赠一台8P三菱中央空调外机的承诺,收房时却发现只有6P。开发商辩称销售员已辞职,无法核实承诺。
经消保委调解,开发商最终补偿了差价。此案表明,赠品同样需要明确规格型号,避免“缩水”现象。
服务类赠品履行
在王女士案中,免除物业费的承诺涉及第三方履行问题。法院判决开发商需“与物业公司办妥协调交接手续”,凸显服务类赠品的履行复杂性。
赠品权属争议
嵌入式家具(如整体衣柜)可能被视为房屋一部分,其所有权随房屋转移而变更。而可移动的家电、普通家具则属于独立物品,需明确交付方式。
05 风险提示:如何保障赠品权益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为防范购房赠品纠纷,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书面固定承诺
所有赠品承诺都应写入购房合同。2024年法律咨询平台明确指出:“若开发商跟购房者承诺附赠物品,但未将附赠物品清晰地写进购房合同里面或者是有证据证明该事实证实存在,只要开发商否认,很难要求兑现。”
书面形式不仅限于合同正文,还包括补充协议、双方确认的附件等。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及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表现所载内容并可随时调取的数据电文。
明确具体细节
约定赠品时应包括:
品名、品牌、型号、规格等详细信息 数量、质量标准和价值 交付时间和方式 替代方案(如无法交付原物时的补偿方式) 违约责任(明确违约金计算方式)保存相关证据
保留所有可能作为证据的材料:
宣传单页、促销广告 销售人员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邮件) 现场录音录像 购房合同及附件 付款凭证傅女士案中,开发商宣传单页明确显示赠送8P空调,成为关键证据。王女士案中,微信聊天记录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及时主张权利
发现开发商未按约履行时,应立即书面提出异议,并保留沟通记录。若协商无果,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提起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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